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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空挂户口申报为居住困难人员

  房屋动迁中的“居住困难户”是指,按照动迁补偿方案确定的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被征收户。如果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该户可增加保障补贴,也就是俗称的“数砖头+托底保障”。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将增加该户可得的动迁利益。于是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往往将一些明明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或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居住权的人员,也申报为该户的居住困难人员。这样一来,虽然取得了保障补贴,但却损害了该户内享有动迁利益人员的合法权益。接下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方燕律师,与你们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家住闸北的吴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内在册户籍六人,分别为吴先生一家三口、吴先生姐姐一家三口。但实际居住人是吴先生一家三口,其姐姐一家户口迁入后从未在此居住,属于典型的“空挂户口”。房屋征收过程中,吴先生为了获取保障补贴,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户申请,在填写申请表时将其姐姐一家三口也列入了申请家庭成员。最后,因吴先生在外自购过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吴先生户未被核定为居住困难户。原以为此事就此了结,谁知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久,吴先生姐姐一家就将吴先生告上法庭,以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名义,要求分得一半的动迁利益。庭审中,吴先生抗辩其姐姐一家当初为了能让儿子在闸北上学而提出迁入户口,并承诺只挂靠户口不居住。迁入户口后,其一家三口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动迁利益。针对吴先生的抗辩,其姐姐承认确实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但这是因为被征收房屋面积畸小、无法同时容纳两家人共同居住,自己为避免家庭矛盾而在外购房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否认户口迁入时曾有过不居住的承诺。为证明自己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权,吴先生姐姐拿出了吴先生亲笔填写的居住困难户申请表,申请表中吴先生将自己一家三口均列为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由于这份证据对吴先生很不利,最终吴先生选择调解,以支付其姐姐一笔不菲的补偿款了解此案。
    从上述案例中不能看出,原先对吴先生非常有利的局势,因为吴先生自己填写的居住困难户申请表而反转。由于根据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的相关规定,居住困难户核定家庭成员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的家庭关系人员。因此,该申请表可作为吴先生确认其姐姐一家三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的有效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申请表内容的情况下,法官很有可能采信该申请表,认定吴先生姐姐一家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居住权利。在此,方燕律师提醒大家,切莫为了多拿些动迁款而将本不享有居住权的空挂户口或相关人员,申报为居住困难户家庭成员,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如需联系方燕律师,请电话预约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