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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

离婚后留户口 前夫欲分钱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倪先生与王女士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离婚,但倪先生的户籍仍留在王女士所在的原住处。经由二人商议,动迁时由动迁部门解决,王女士认可给予倪先生三分之一的动迁利益,另外三分之二归王女士和儿子。

  2012年,王女士通过补偿协议取得三套安置房及部分拆迁款,本来认为能得一套房子的倪先生却发现确认书上除自己外还有儿子的名字,因此倪先生将前妻、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虽然倪先生户籍一直在系争房屋,但已有十几年不在该地实际居住,且曾在外地另组家庭,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只能按照与王女士的协议获得房屋的三分之一,而非倪先生所理解的全部补偿利益,即房屋与奖励费用总和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