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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

家庭协议生变 继子告继父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李天、李思、李健是同胞兄弟,多年前母亲去世,母亲名下房屋的承租人也就变为了继父。继父有一子,且继父十几年前已与张静结婚,张静户口不在上海,但在该房屋生活了十几年。本来,李家三兄弟已经过协商与继父、继兄弟达成了分割拆迁房款的家庭内部协议。
  但今年继父却忽然表示将不履行该协议,声称自己签协议受到胁迫,且现任妻子未签字不知情,侵犯了其权益。三兄弟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便将继父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张静虽户口不在上海,但实际居住房屋时间已有十几年,同住人身份有效,应享有相应利益。但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协议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下多次协商而成,并不存在胁迫继父签订协议与张静不知情的情况,故认同之前的家庭协议有效,鉴于张静的同住人身份及与继父的夫妻关系,继父的所得利益应为二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