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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

老父再婚去世后 动迁公房居住权归谁?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2002年,老伴去世多年的金老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及她与前夫所生之子的户口陆续迁入了金老先生位于罗秀路某新村的一处房屋内。金老先生原本居住在安福路,1993年安福路房屋动迁,金老先生和妻子等人被安置到罗秀路的房屋内居住,1999年妻子去世。

  2010年末,金老先生撒手人寰。其子金先生在次年年初前往有关部门,打算办理房屋租赁权变更手续,被告知需要取得张女士的同意。金先生和张女士之间随之发生争议。

  金先生认为,当年自己也是动迁安置对象,因此对罗秀路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现张女士独自霸占房屋,故将张女士和其儿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安福路房屋拆迁时,虽在动迁协议中被确认为该房屋安置对象,但在最终确认住房调配单上,原告并没有成为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为金老先生及其妻子。根据法院调查,原告户籍并没有迁入涉案房屋,也没有实际居住,因此原告不符合涉案房屋同住人的相关条件。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金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